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543號
- 原告
- 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至誠
- 訴訟代理人
- 謝忻頡
上列原告與被告銳揚國美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47元(含本金25,0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7月6日之利息2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