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567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翊銘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7,511元【本金402,280元+已結算之利息、費用1,208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4,0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417,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377,621元 115年1月21日 115年6月17日 9 13,781元 2 利息 20,097元 115年5月23日 115年6月17日 13.5 193元 3 利息 4,562元 115年5月23日 115年6月17日 15 49元 小計 14,0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