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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5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婕妤

原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清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3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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