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84號
- 原告
- 方浩允
- 被告
- 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懲罰性賠償金132,0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聲明㈠之金額及自114年12月1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加計聲明㈡之金額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6,313元【計算式:44,000元+313元+132,000元=176,3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至原告請求起訴後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