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補字第87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方柏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騰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外,尚應補繳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