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鳳小字第八一О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王俊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小字第八一О號

上訴人
丁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貳仟玖佰捌

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郵票三十四元十張),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法 官  王俊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鳳小字第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