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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鳳小字第八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王俊隆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丁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小字第八一О號 上 訴 人  丁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貳仟玖佰捌 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郵票三十四元十張),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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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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