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鳳小字第八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丁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小字第八一О號 上 訴 人 丁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貳仟玖佰捌 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郵票三十四元十張),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