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鳳小字第八一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小字第八一О號
- 上訴人
- 丁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貳仟玖佰捌
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郵票三十四元十張),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