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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二九八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二九八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信衡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

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雖其後聲請訴訟救助,也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二日以八十九年度鳳救字第三號裁定駁回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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