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鳳救字第三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救字第三號

聲請人
信衡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與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鳳救字第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