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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八三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八三二號

原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璋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被告
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得延展辯論之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璋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璋盛公司)簽發,由被告乙○○及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揚公司)背書,面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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