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八三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八三二號
- 原告
- 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璋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得延展辯論之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璋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璋盛公司)簽發,由被告乙○○及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揚公司)背書,面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