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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八四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八四九號

原告
金龍鼎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元及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通衢有限公司(下稱通衢公司)於八十九年一月間以每個新台幣(下同)一萬七千元之代價向原告訂購規格直徑一百五十公分、高度三百公分之污水淨化槽二十九個,原告隨即以每個一萬二千元之代價,委請被告承作污水淨化槽三十個,兩造並約定被告應以纖維材質施作四層,以符合業主通衢公司要求之品質,詎料被告所完成之作品,由原告送交業主通衢公司進場安裝後,卻發生其中八個立即破裂、十個漏水之現象,經業主通衢公司檢查,發現被告交付之上揭成品竟違反約定僅施作二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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