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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二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沈建興

  • 當事人
    乙○○即永立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二六八號 原   告 乙○○即永立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元宗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三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百五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葛羽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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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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