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小字第四一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四一О號
- 原告
-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國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陸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四一О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陸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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