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聲字第三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聲字第三九號
- 聲請人
- 中央信託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乙○○
- 相對人
- 精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中央信託局楠梓分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中央信託局」。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