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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О四四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О四四號

原告
宏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即黃宗儒
被告
乙○○○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與原告訂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契約書,契約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止,為期一年,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雙方依該契約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續約一年,契約期間應延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始屆滿,詎料被告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函告原告,以該大樓防火巷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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