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О四四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О四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乙○○○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宏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即黃宗儒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

,折合銀元伍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捌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

貳仟肆佰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О…」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