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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一О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一О號

原告
鉅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律師
被告
泰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元或等值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款單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基於貨物承攬運送關係,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止受被告委託承運貨物,所托運之貨物皆已如期送達完成,核十月份托運費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十一月份托運費為壹拾壹萬肆仟肆佰伍拾元,總計為貳拾肆萬參仟陸佰元整,經原告請求,均遭拒絕,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聲請供擔保後為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則以:因被告承作日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鼎公司)無塵室隔間工程,而委託原告載運無塵室隔間板所需之材料,詎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上午九時廿六分許,原告司機魏正昌駕駛車牌號碼六k九二七號大貨車載運被告委託運送之無塵室設備隔間板,至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廠(下稱華孚公司)即桃園市○○路二號側門時,因駕駛不當扯斷該公司一、二廠之電腦連線光纖電纜,造成該公司內部電腦連結線路中斷,嗣華孚公司要求日鼎公司賠償更換該電腦光纖線路之費用廿五萬六千八百元,日鼎公司已將該項由被告公司應領得之工程款中扣除,並將賠償請求權讓與被告。按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訂定者,不在此限。原告之司機運送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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