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七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七一號
- 原告
- 展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長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長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間承作被告發包分別位於屏東內埔鄉之「領袖山莊」塑鋼門工程與「PVC天花板工程」及位於高雄縣鳳山市之「公園貴族」塑鋼門工程。原告業已依約施作完畢並經驗收無誤。惟原告依合約書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