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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六九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六九七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博愛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告
盈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福晉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得延展辯論之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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