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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七三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七三一號

原告
有氧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澤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仁武分行,發票日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帳號000000-0號,票號138813號,面額新臺幣二十二萬七千五百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又系爭支票乃被告簽發交付原告用以支付貨款,被告雖辯稱因原告未處理點券及退貨問題故拒絕付款,然點券之部分公司規定僅零售商可以兌換,經銷商無法兌換,另公司也希望待系爭支票兌現後在處理退貨之問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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