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七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七六號

原告
上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伍月十七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法 官 管 安 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書記官 葉 正 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七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