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八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八三號

上訴人
丁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