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補字第三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補字第三七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信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甲○○
右原告與被告信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訴之聲明內之「建物價值」及「不當得
利金額」各為多少?),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
即新台幣三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