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瑞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廿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