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三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三九七號 原 告 協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丙○○(即協茂電機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即協茂電機企業社向原告公司購買貨物,共積欠貨款 新台幣(下同)九萬二千四百元,履經催討均不返還,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 付貨款。被告則以:該貨物並非被告向原告購買,而係被告友人甲○○以被告名 義向原告公司所購買,因甲○○在外無公司行號,故對外交易皆以被告名義為之 ,被告有同意甲○○以被告名義對外交易,交易所得之款項亦係匯入被告協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