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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三九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三九七號

上訴人
甲○○即協茂電機企業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玖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管 安 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葉 正 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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