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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三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管安露

  • 當事人
    甲○○即協茂電機企業社與被上訴人協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三九七號 上 訴 人 甲○○即協茂電機企業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玖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管 安 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葉 正 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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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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