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三九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三九七號
- 上訴人
- 甲○○即協茂電機企業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玖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