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三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管安露
- 當事人甲○○即協茂電機企業社、與被上訴人協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三九七號 上 訴 人 甲○○即協茂電機企業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玖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管 安 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葉 正 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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