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小字第四四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四四七號
- 原告
- 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丁○○
- 被告
- 欣嶧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劉寶枝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全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