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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О三О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О三О號

原告
太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上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一日向原告購買昇降機一部,並約定由原告承攬組裝,價款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原告已於八十七年二月六日依約在屏東縣潮洲鎮農會辦公大樓組裝完成,並驗收完畢,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工程,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的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買賣契約書、昇降機規格表、昇降機組立工程承攬合約書、竣工證明書驗收記錄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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