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О三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О三О號
- 上訴人
- 上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住高雄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
肆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郵票三十四元十張),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