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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О三О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王俊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О三О號

上訴人
上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住高雄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

肆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郵票三十四元十張),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王俊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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