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О四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О四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乙○○○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宏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即黃宗儒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
,折合銀元伍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捌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
貳仟肆佰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