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四五號 原 告 誠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國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肆仟壹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