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四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
誠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國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