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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四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
誠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國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國沛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下同)八月一日、八月二十四日、八月二十八日、九月七日、九月二十六日、十月十九日、十一月十四日向原告購買熱熔膠,共計新台幣(下同)肆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被告未依約給付,請求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的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發票、出貨單、支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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