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三六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三六八號
- 原告
-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賢
- 送達代收人
- 李蕙芸
- 被告
- 樺勇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芳娥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裁定費),經本院通知應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一九一一元,逾期駁回,已於九十年五月七日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迄今原告仍未補正,其訴不合法,應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