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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四八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四八二號

原告
旺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原   告 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即多客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有限公司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旺益有限公司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有限公司新台幣伍萬零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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