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四九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四九О號
- 原告
- 來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勤舜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勤舜企業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提供線材,委託被告從事螺絲成型加工,不料被告後來竟停止營業。原告結算至八十九年十月份之帳目,尚有線材計8053kg、ikg15.56元,共計十二萬五千三百零五元。再加上原告所提供裝載螺絲成品之鐵桶計五十三個,每個單價八十元,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