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三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三五號
- 原告
- 甲○○○住高雄
- 被告
- 太山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其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五、九五五元,逾期則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七月二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迄今仍未補正,故原告之訴不合法,應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卅一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