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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三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三七號

原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丁○○
被告
華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向原告購買永大牌升降機三部,並由原告承攬按裝工程,總貨款連同工程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二百九十七萬,並簽訂電梯合約書、按裝合約書為據,後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雙方簽訂追加合約書,追加貨款十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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