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四號 原 告 甲○○即明泉水電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萬壹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