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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4 日

  • 原告
    甲○○即明泉水電工程行
  • 被告
    丙○○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四號 原   告 甲○○即明泉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被告黃政隆、乙○○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三0二號偽 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丙○○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中,有被告於九十年四月七日之告訴狀(九十年他字第一三0二號)可參, 該案之本票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之支票相同,其犯罪嫌疑是否成立,確有影 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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