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四號
- 原告
- 甲○○即明泉水電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宋明政律師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聰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被告黃政隆、乙○○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三0二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丙○○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有被告於九十年四月七日之告訴狀(九十年他字第一三0二號)可參,該案之本票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之支票相同,其犯罪嫌疑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