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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四號

原告
甲○○即明泉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被告黃政隆、乙○○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一三0二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丙○○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有被告於九十年四月七日之告訴狀(九十年他字第一三0二號)可參,該案之本票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之支票相同,其犯罪嫌疑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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