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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六二四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六二四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統能建築物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廖唯穎與廖庭前向原告申請原告所發行之VISA信用卡正附卡各一張,經原告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正卡與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附卡,嗣因訴外人廖唯穎與廖庭遺失前開信用卡,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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