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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六七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六七五號

原告
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一平
訴訟代理人
王建國
被告
豐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財
訴訟代理人
賀淑慧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及十二月間,分別向原告購買貨物,價值共計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五千九百零二元,原告已先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及同年十二月八日將貨物交付予被告,詎料被告並未依約付款,雖經原告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以存證信函催討貨款,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依約給付貨款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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