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七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七一二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富達企業社(即顏進龍)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訴外人功耀企業有限公司簽發,由被告背書,付款人台東區中 小企業銀行五甲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壹佰萬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五紙,詎於 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五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僅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尚難卸免其應負之票據責任,依本院調查 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