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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七一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七一六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壺軒企業社
被告
即甲○○
被告
瑋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壺軒企業社簽發,被告瑋泰貿易有限公司背書,面額共計新臺幣肆拾陸萬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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