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七一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七一六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壺軒企業社
- 被告
- 即甲○○
- 被告
- 瑋泰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壺軒企業社簽發,被告瑋泰貿易有限公司背書,面額共計新臺幣肆拾陸萬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