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七三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七三一號
- 上訴人
- 澤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氧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十一月陸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四百十五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