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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О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О四號

原告
旗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玉對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樹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法 官 管安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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