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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О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О四號

原告
旗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樹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壹仟零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在民國九十年二月份起至同年三月份止,分次向原告購買EPOXY地坪塗料砂貨品,原告已依約將貨品交付,惟被告至今尚計積欠貨款新台幣(下同)四十九萬一千零四十三元未交付,經原告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其於接函七日內悉數清償上揭貨款,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依約給付貨款四十九萬一千零四十三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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