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八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八三號
- 上訴人
- 丁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甲○○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