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聲字第一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聲字第一五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雄
- 訴訟代理人
- 吳逸文
- 相對人
- 永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添壽
- 相對人
- 甲○○○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智隆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日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四四四號判決,於同年八月廿二日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之非屬訴訟費用或已經發還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