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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聲字第三九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聲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
中央信託局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精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中央信託局楠梓分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中央信託局」。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法 官 管安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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