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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補字第三七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補字第三七號

原告
乙○○
被告
信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甲○○

右原告與被告信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訴之聲明內之「建物價值」及「不當得

利金額」各為多少?),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

即新台幣三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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