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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一一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
頌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松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陸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法 官 管安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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